各市、區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定點醫藥機構:
根據國家醫療保障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醫保發〔2021〕50號)以及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蘇醫保發〔2021〕7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貫徹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以下簡稱《2021年國家目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行時間及范圍
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統一執行《2021年國家目錄》,凡例、藥品通用名、藥品分類、劑型和限定支付范圍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完善藥品支付管理
(一)合理確定個人先行自付比例。按照國家、省規定,
我市協議期內談判藥品執行全國統一的醫保支付標準,《2021年國家目錄》中新增國家談判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均不高于30%,其中兒童、高血壓糖尿病等用藥適當降低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落實門診待遇保障。完善我市門診保障待遇,依據《2021年國家目錄》調整我市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特病藥品使用范圍。
三、做好非國家目錄藥品消化工作
按照省醫療保障局相關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將省增補第二批消化藥品調出醫療保險基金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四、切實推進談判藥品落地工作
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建立國家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機制的有關要求,根據臨床需求,自《2021年國家目錄》公布后的1月內統籌召開藥事會,合理配備使用目錄內藥品。對暫時無法納入本醫療機構供應目錄,但臨床確有需求的藥品,應納入臨時采購范圍,建立綠色通道,簡化程序、縮短周期、及時采購,保障患者用藥需求。
附件:江蘇省醫療保障局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1年)》的通知
蘇州市醫療保障局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