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四十六條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二)購買、調撥、贈與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第四十七條對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