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后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
跟蹤反饋和后評估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跟蹤調查與監督管理,確保重大行政決策順利實施,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蘇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后評估(以下簡稱跟蹤反饋和后評估),是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或決策實施后,決策機關根據其決策目的,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其影響等進行調查分析、綜合研判,并提出評估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科學、規范實施。
第四條決策機關應當統籌考慮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關注度、執行進展情況、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影響等因素,確定跟蹤反饋和后評估計劃。
決策實施單位可以向決策機關申請對其實施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開展跟蹤反饋和后評估。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機關應當進行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后評估承辦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法律、法規、規章對重大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后評估的情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重大改革事項、對公民權利義務發生普遍影響或群眾普遍關注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施滿一年的,決策機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分析總結改革、政策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為改革的深入推進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執行期限或進度過半時可以進行中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實施以來的效果、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修正執行不當情況,保證決策的執行質量和效果。
五年以上長期執行的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項等實施結束后應當及時進行終期評估,全面分析總結決策執行的效果、成功的經驗、存在的不足,以及可為其他決策的實施提供的經驗和借鑒。
第七條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評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資料,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提出相關建議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后評估承辦單位可以自行開展跟蹤反饋和后評估,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但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單位除外。
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被評估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所涉及的行政管理事務等專業知識;
(二)具有熟練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
(三)相關人員參與評估工作的時間能夠得到保證;
(四)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
第九條委托第三方開展跟蹤反饋和后評估的,后評估承辦單位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在協議中明確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內容、質量要求、完成期限、評估經費、評估成果歸屬、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等內容,以及明確未經委托人同意,第三方機構不得將評估內容轉委托,或用拆分的方式變相轉委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后評估承辦單位應當對評估成果進行驗收,不符合委托協議約定的,可以要求第三方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組織評估;符合解除委托協議條件的,依法解除委托協議。
第十條跟蹤反饋和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后評估承辦單位或者受委托評估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
(二)制定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內容、評估方法、評估步驟和時間安排、經費使用和組織保障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調查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收集重大行政決策相關信息,以及與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有關的行政機關及其他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四)形成評估報告。匯總和分析評估意見和建議,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跟蹤反饋和后評估應當采用下列方法:
(一)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公開征集社會公眾意見;
(二)走訪或者書面征求相關行政執法單位、監督機關、行政相對人或者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專家論證會等聽取意見。
根據評估需要,還可以采取問卷調查、實地考察、專題調研、個案分析、比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文獻檢索等其他方法。
第十二條后評估承辦單位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全面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資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參與評估。
后評估承辦單位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三條跟蹤反饋和后評估應當在計劃年度內完成,將評估報告提交決策機關,同時抄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跟蹤反饋和后評估應當在評估小組成立后6個月內完成,并形成評估報告。在6個月內不能完成評估工作的,應當說明理由,經同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同意后可以延期,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評估報告應當數據真實、內容完整、結論準確、建議可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概況;
(二)決策實施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的成本與效益分析,包括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社會公眾和決策利益相關主體的評價意見;
(五)決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協調性、操作性、完善性、績效性,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建議;
(六)評估結論,提出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建議;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十五條評估報告應當作為決策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策機關根據評估報告和實際情況,可以決定繼續實施、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其中,決定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決策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決策實施單位應當及時貫徹落實,并采取相應的措施,盡可能減少因決策中止執行、終止執行或者調整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參與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工作納入法治建設監測評價范圍。
第十八條后評估承辦單位、決策實施單位及相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決策機關責令其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一)后評估承辦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跟蹤反饋與后評估的;
(二)決策實施單位等相關部門未按規定配合決策后評估工作的;
(三)決策實施單位未及時貫徹落實決策后評估結果的。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跟蹤反饋和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