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太倉港口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省政府關于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要求,經2018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蘇州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等七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廢止《蘇州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等兩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對《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66號)作出修改,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中的“戶籍證明”修改為“戶籍材料”,將“或其它權源證明”修改為“或者其他權源材料”,并刪去該項中的“,以及與建房用地申請內容相一致的其它證明”。
二、對《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1〕10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向選擇貨幣補償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修改為“向申請定銷商品房居住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
(二)將第三條中的“平江區、滄浪區、金閶區”修改為“姑蘇區”;
(三)將第十五條第三、四、五項中的“市房屋征收部門”修改為“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并將該條第四項中的“產權證明材料”修改為“產權情況材料”;
(四)刪去第十六條中的“通過辦理公證等手續”;
(五)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市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購買定銷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三、對《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1〕11號)作出修改,刪去第七條中的“接受消納的證明、”。
四、對《關于轉發蘇州市區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和獎勵辦法的通知》(蘇府辦〔2004〕115號)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部分“(二)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的程序”的第一個程序修改為“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
(二)將第二部分“古建筑搶修獎勵辦法”中的“工程維修總額的10%”修改為“工程維修總額的20%”,將“工程維修總額(依據維修工程決算審計報告中確定的金額)×10%”修改為“工程維修總額(依據維修工程決算審計報告中確定的金額)×20%”;
(三)將第二部分“(二)古建筑搶修獎勵的程序”的第一個程序修改為“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
(四)刪去附則第三部分。
五、對《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3〕9號)作出修改,刪去第十七條中的“博物館資格證明、”。
六、對《市政府關于印發蘇州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6〕9號)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
(二)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申報單位應當將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初審。”。
七、對《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蘇州市出口名牌評選辦法(試行)的通知》(蘇府〔2008〕40號)作出修改:
(一)將文件中的“外經貿主管部門”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將“外經貿局”修改為“商務局”;
(二)刪去第三條中的“出臺相關配套扶持政策,”;
(三)刪去第四條第四項中的“(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刪去第五章;
(五)刪去第十四條。
八、廢止《蘇州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蘇府〔2008〕7號)。
九、廢止《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科技局等部門關于加強科技金融結合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的五個辦法的通知》(蘇府辦〔2009〕194號)。
十、對《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等七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有關條文順序、文字表述和標點符號等作出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等七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
(2003年4月30日蘇府〔2003〕66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行為,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化進程的決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農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第四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內的農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預拆遷辦法,預先按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并用定銷房進行安置。
第六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以及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外的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內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已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土地。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內,鎮規劃區內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關規定進行拆遷補償,用定銷房進行安置。對市、縣級市(區)城市規劃區外,鎮規劃區外因社會公共事業和經濟建設需要,成片開發使用宅基地的,通過建造定銷房(農民公寓)進行安置。
第八條 對已規劃整體搬遷的農民居住區村莊進行建設開發的,由土地儲備機構對宅基地進行收購儲備,由政府置換或征為國有土地后統一規劃建設。
第九條 加強對進城農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產權管理,切實維護進城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進城農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給符合宅基地享受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符合規劃的也可以將宅基地征為國有,由宅基地使用權人補辦出讓手續并按土地評估價的40%向政府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入市交易。
(二)鎮可成立農民住宅置換中心,由農民住宅置換中心對因區位因素暫時無法交易的農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預付款后進行收購儲備,余額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勵集體經濟組織興建農民公寓住宅,進城農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可與自購的農民公寓住宅用地等價置換。
第十條 享有宅基地的對象只能是戶籍在冊的農村村民。其中參軍復員回遷、刑滿釋放回遷、讀書回遷、結婚遷入人員等可以享有,其他遷入人員不享有。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第十一條 申請宅基地的標準和條件:
(一)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積不得超過宅基地面積的70%。市轄區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下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與已婚子女合住并且總人數在6人以上(獨生子女一人按兩人計算,一戶只計算一次)的不得超過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頃以上的縣級市,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二)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上述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須按上述標準核減。
(三)一戶全為農業戶口的農村村民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戶農村村民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只能按一戶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已婚子女的(超計劃生育的除外)或有兩個以上(含兩個)未婚子女(超計劃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該戶現有宅基地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下,確需分戶形成的另一戶農村村民(已婚的必須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戶農村村民全為非農業戶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購買農村村民房屋的農戶應當符合申請建房用地條件。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土資源部門不予批準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在第七、九條規定范圍內的;
(三)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四)農村村民原住房改變用途,用于生產經營的;
(五)農村村民在原批準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范圍內的;
(七)農村村民住房拆遷時已按城市房屋拆遷規定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三條 經批準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農戶,應在新房建成后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四條 已撤組范圍內的原農民住房,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規劃已確定為居住區范圍內的農民宅基地,由政府確權或征為國有土地,農民住房也納入城鎮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條 宅基地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建房農戶應向所在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申請使用宅基地審批表》,并提供戶籍材料、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或者其他權源材料(新建戶除外)。
(二)村民委員會復核建房農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蓋章確認,再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后上報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上報國土資源分局)。
(三)鎮(街道)國土資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請后(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應及時會同鎮(街道)村鎮建設部門到用地現場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村鎮建設部門確定的宅基地規劃定點范圍內按標準核定用地面積,并在《宅基地審批聯合辦文單》上簽署擬辦意見。對符合規定的進入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將申報材料退回村民委員會,并說明理由。
(四)縣級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正式批準使用宅基地前,應當將建房農戶戶主姓名、該戶農業人口調整、所屬村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積等內容以及擬批辦情況,在建房農戶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天。平江、滄浪、金閶3個城區同時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后由國土資源局核發《使用宅基地許可證》;各縣級市、吳中區、相城區、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由國土資源部門直接核發《使用宅基地許可證》。
(五)建房農戶應嚴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許可證》載明的內容施工,變更建房地點或延期建設的必須重新辦理申請審批手續。房屋竣工后,應及時向鎮(街道)國土資源所(沒有國土資源所的由國土資源分局直接辦理)提出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發給《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六條 經批準后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宅基地,應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如兩年內該宅基地所屬的村民小組建制被撤銷的,由政府收回該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和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國土資源部門按違法用地查處。
第十八條 對于利用職權違規審批宅基地建房的有關人員要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宅基地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蘇州市城區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2011年11月4日蘇府規字〔2011〕10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維護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和管理行為,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定銷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實施的房屋征收過程中,以核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申請定銷商品房居住保障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屬保障性住房。
第三條 姑蘇區定銷商品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城區定銷商品房計劃、供應、銷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屋被征收人可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套型、套數和面積核定工作。
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住建、規劃、物價、工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定銷商品房的相關管理工作。
區政府負責督促、協調轄區范圍內的定銷商品房建設地塊的征收、搬遷和建設等工作。
第二章 定銷商品房的建設管理
第五條 定銷商品房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設計、綜合配套、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六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計劃,會同市國土、規劃、房屋征收部門制訂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劃。
第七條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定銷商品房年度建設計劃以及建設項目房屋征收情況,確定定銷商品房建設項目的用地選址方案,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
定銷商品房建設項目應當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原則上以建設小高層和高層住宅為主。
第八條 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分別為:
(一)多層定銷商品房:45、55、65、75、90平方米;
(二)小高層定銷商品房:55、65、75、85、100、115平方米;
(三)高層定銷商品房:60、70、80、90、105、120平方米。
根據房屋征收項目的實際情況,可另行設計特殊套型。
第九條 市土地儲備中心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選址方案和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定銷商品房建設方案的委托設計工作。設計方案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定銷商品房建設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和掛牌等方式出讓。
第十一條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承擔相應規模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和資金實力。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政府批準的設計方案和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建設,并對定銷商品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第三章 定銷商品房的銷售管理
第十二條 定銷商品房銷售的價格按照略低于市場價格的原則確定,并根據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作適時調整。具體定價方案由市物價、財政、住建、土地儲備等部門提出,報市政府審定后執行。
第十三條 房屋被征收人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基本套型面積,根據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確定:
(一)選擇購買多層定銷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90平方米的,可上靠購買相近基本套型面積的定銷商品;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等于90平方米小于120平方米的,可購買一套或者兩套定銷商品房,但購買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之和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相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20平方米小于180平方米的,可在購買一套90平方米定銷商品房的基礎上再購買一套與超出面積相對應的定銷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大于等于180平方米的,可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確定的基本套型面積自行組合購買兩套或者兩套以上定銷商品房,但購買定銷商品房基本套型面積之和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二)選擇購買小高層定銷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條第一項規定基礎上增購10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購20平方米。增購面積的資金由征收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三)選擇購買高層定銷商品房,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120平方米的,可在本條第一項規定基礎上增購15平方米;大于等于120平方米的,可增購30平方米。增購面積的資金由征收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定銷商品房用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市住建局負責統一管理,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十五條 定銷商品房購買手續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征收范圍內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情況,核定房屋被征收人可購買定銷商品房的套型、套數和面積,向市土地儲備中心申請房源;
(二)市土地儲備中心根據定銷商品房的建設情況和房屋征收實施情況提供房源供應計劃;
(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征收現場向房屋被征收人公布定銷商品房銷售政策、安置房源位置和銷售價格等情況;
(四)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房屋被征收人達成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后,應當將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和相關產權情況材料報市土地儲備中心備案。定銷商品房具備銷售條件后,市土地儲備中心應當通知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領取《定銷商品房準購證》;
(五)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征收安置補償協議書的簽訂時間和搬遷先后順序,以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織房屋被征收人選購定銷商品房,并向房屋被征收人發放《定銷商品房準購證》;
(六)房屋被征收人持《定銷商品房準購證》與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十六條 《定銷商品房準購證》持有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變更定銷商品房購買人。具體辦法由市土地儲備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未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定銷商品房作為普通商品房銷售、出租或者用于其它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市國土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購買定銷商品房的房屋被征收人核發不動產權證書。
第四章 責任和義務
第十九條 定銷商品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條 定銷商品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在建設、銷售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約定的,經市政府批準,可依法取消開發建設單位的定銷商品房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第二十一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定銷商品房建設、銷售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屬于監察對象的,由行政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定銷商品房可用作房屋征收時的產權調換房屋。采用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的定銷商品房購買政策。
第二十三條 經市政府批準的住宅房屋協議搬遷、收購等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多層定銷商品房特指自然層數為四層至六層的住宅建筑;小高層定銷商品房特指自然層數為七層至十一層(含十一躍十二層),高度不超過35米的住宅建筑;高層定銷商品房特指自然層數為十二層(含十二層)以上的住宅建筑。
第二十五條 吳中區、相城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加快蘇州市區定銷商品房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蘇府〔2003〕128號文)、《蘇州市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蘇府〔2003〕135號文)、《關于市區定銷商品房銷售管理中若干問題的意見》(蘇府〔2004〕64號文)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實施的拆遷項目,仍按照原規定辦理。
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辦法
(2011年11月14日蘇府規字〔2011〕11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設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過程中以及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和拆除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住建、環保、國土、規劃、公安、交通運輸、經信、物價、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 建設單位、運輸單位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向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 建設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計算工程渣土傾倒量的圖紙資料等,委托運輸的,還應當提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合同。
第八條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應當符合《蘇州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管理辦法》的規定。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也可以委托運輸;委托運輸的,應當委托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九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證。
第十條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儲運消納場所實行屬地化建設和管理。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儲運消納場所并保證其正常運行,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儲運消納場所的建設和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儲運消納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道路環境,適合重型車輛的進出;
(二)設置清洗臺及相應的污水處理及排放設施,進出口通道硬化,嚴禁運輸車輛帶泥上路;
(三)配備大型挖掘機、推土機等機械設備。
第十二條 儲運消納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受納其他物料;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
(三)保持儲運消納場所和周邊環境整潔;
(四)對進入儲運消納場所的運輸車輛、受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數量等情況進行記錄,并定期將匯總數據報告市容環衛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進行運輸的單位應當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運輸至核準的儲運消納場所。
儲運消納場所應當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受納情況如實進行登記,并出具回執。
獲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核準進行運輸的單位應當將儲運消納場所出具的回執妥善保管,以備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四條 鼓勵以資源化循環利用方式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進行終端處置,逐步提高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水平。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利用項目進行扶持,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資源化產品的扶持政策并在政府投資項目中優先使用。
第十五條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財政、環保、市容環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終端處置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供需信息平臺,推進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高效處置。
第十七條 居民住宅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由各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監管和處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
第十九條 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處置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區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和獎勵辦法
(2004年8月16日蘇府辦〔2004〕115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根據《蘇州市古建筑搶修保護實施細則》,制訂本辦法。
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和獎勵申請人是指古建筑保護管理責任人(包括單位或個人)。
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和獎勵所需經費由市文物局商財政局提出年度財政支出預算,專款專用。貸款貼息和獎勵不可并用。
一、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辦法
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的最高年限為3年,搶修貸款額不得超過審計部門的工程決算審計報告所確定的金額。政府貼息50%,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要市保單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申請人實際享受的貼息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年度可享受貼息金額=古建筑搶修貸款額×年貸款利率×50%。
貼息總額=年度可享受貼息金額×實際貸款年限(最長為3年)。
(一)享受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的條件。
1.經蘇州市文物行政部門確認,該古建筑確實破損嚴重或面臨坍塌危險,急需搶修;
2.有與銀行簽訂的維修古建筑貸款合同;
3.有專業部門編制并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維修方案;
4.有經蘇州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工程的驗收報告;
5.有財政部門、文物部門委托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二)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的程序。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
2.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登記并出具《擬同意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意見書》;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市財政行政部門復核。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在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連同《擬同意古建筑搶修貸款貼息意見書》一并交由市財政行政部門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行政部門從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將古建筑貸款貼息金額直接打入申請人提供的賬戶;對條件不符的申請人,不予發放貸款貼息并書面說明理由。
二、古建筑搶修獎勵辦法
對古建筑保護管理責任人維修古建筑給予獎勵的最高標準為工程維修總額的20%,工程維修總額以審計部門的工程決算審計報告所確定的金額為依據。
獎勵金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獎勵金額=工程維修總額(依據維修工程決算審計報告中確定的金額)×20%×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系數×維修質量系數。
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系數:市保及以上(1.0),控保(0.8);
維修質量系數:優良(1.0),合格(0.7);
(一)享受古建筑搶修獎勵的條件。
1.專業部門編制并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維修方案;
2.申請人實施的維修工程經市文物行政部門驗收為合格或優良的證明;
3.有財政部門委托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工程決算審計報告。
(二)古建筑搶修獎勵的程序。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
2.市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市文物行政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古建筑進行工程驗收,提出審核意見。
對維修質量等級被核定為合格或優良的,應當作出《擬同意古建筑搶修獎勵意見書》,并在該意見書中注明古建筑維修工程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系數和維修質量系數。
3.市財政行政部門復核。市文物行政部門應在審核后7個工作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連同《擬同意古建筑搶修獎勵意見書》一并交由市財政行政部門復核。符合條件的,由市財政行政部門從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將古建筑搶修獎勵金額直接打入申請人提供的賬戶;對條件不符的申請人,不予發放獎勵并書面說明理由。
三、附則
(一)各縣級市及吳中、相城區和工業園區、高新區(虎丘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民辦博物館扶持辦法
(2013年8月28日蘇府規字〔2013〕9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博物館事業快速健康發展,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博物館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管理辦法》及《關于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博物館,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的,為了教育、研究、欣賞的目的,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產依法在本市設立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資格,向公眾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博物館的扶持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優先發展和扶持填補本市博物館門類空白和現現行業特性、地方文化特點,以及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進程密切相關的專題性民辦博物館。
鼓勵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古村落區域內設立民辦博物館。
鼓勵利用文保單位和控制保護建筑設立民辦博物館。
鼓勵民辦博物館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和展示。
第五條 市、縣級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博物館實施監督和管理,依法對民辦博物館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發改、財政、民政、規劃、國土、住建、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博物館扶持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加入博物館協會,接受國有博物館的業務指導,提高開放服務質量。
博物館協會應當在場館設立、藏品保管、陳列展覽、文物修復、業務培訓等方面加強對民辦博物館的指導,促進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
鼓勵民辦博物館與國有博物館開展文化交流。國有博物館應當對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等業務活動實施幫扶。
第七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民辦博物館扶持的財政投入,設立博物館專項經費。
第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大對民辦博物館的宣傳推介,擴大民辦博物館的社會影響。根據公平、擇優原則,積極支持民辦博物館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和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第九條 民辦博物館在接受捐贈、門票收入、非營利性收入等方面,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條 在城市規劃中合理安排博物館建設用地,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經市政府批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民辦博物館提供建館用地。
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劃撥方式供地。以劃撥方式供地的民辦博物館應當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民辦博物館因故終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指導民辦博物館向規劃、國土及其他相關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申報和審核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或擴建民辦博物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頒布的博物館建筑設計有關標準和規范。博物館建筑應當劃分為陳列展覽區、藏品庫房區、文物保護技術區、公眾服務區和辦公區等。新建、改建、擴建民辦博物館建筑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照700~9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同一民辦博物館或利用同一地塊新建、改建、擴建民辦博物館館舍的,只能享受一次補助。
第十二條 利用租賃或自有物業作為民辦博物館,其建筑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利用文物保護單位、控制保護建筑作為民辦博物館,其建筑面積2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按照民辦博物館所處地區同類物業平均年租金的20%~3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年。
第十三條 民辦博物館更新陳列展覽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經評審認定,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次。
第十四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實行免費開放。對免費開放的民辦博物館,根據免費開放天數、參觀人數、展覽情況等,經評審認定,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年。
第十五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開展對外交流活動。民辦博物館組織本館展品赴境外(含港澳臺地區)博物館展出的,根據展覽時間、展品數量等,經評審認定,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次。
第十六條 鼓勵民辦博物館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民辦博物館在省級以上出版社出版學術專著的,經評審認定,按出版費用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萬元/次。民辦博物館負責承擔市級以上科研課題的,經評審認定,按課題經費的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萬元。
第十七條 民辦博物館申請補助或者獎勵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于每年4月底前向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書、財務收支報告,以及與申請補助或者獎勵事項相應的有關材料。
民辦博物館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采取專家評審等方法,組織對民辦博物館申請補助或獎勵事項進行評審認定,發放補助或獎勵資金。
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等第三方進行評審認定。
第十九條 享受博物館專項經費補助或獎勵的項目,不再重復享受同類專項資金補助或獎勵。
第二十條 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民辦博物館,在五年內不得申請補助或獎勵,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文物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市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市區(吳江區除外)民辦博物館資金扶持實施細則。
縣級市、吳江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民辦博物館資金扶持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或自負盈虧的經營性事業單位設立的博物館以及具有博物館性質的紀念館、陳列館的扶持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
民辦美術館的扶持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辦法
(2016年12月7日蘇府規字〔2016〕9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搶救性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瀕危項目”)是指《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規定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市級瀕危項目:
(一)項目賴以存續的文化生態或者相關外部條件正在急劇變化或消失,直接影響到項目的存續的;
(二)掌握核心技藝、知識或者通曉基本流程的人員少于三人,或者均為七十歲以上的;
(三)五年以上未有正常的活動或者生產的。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瀕危項目保護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搶救和保護瀕危項目的重大事項。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非遺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瀕危項目保護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瀕危項目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本市建立市級瀕危項目名錄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確定市級瀕危項目名錄。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組織一次市級瀕危項目的評定工作。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確定本級瀕危項目名錄。
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評定與公布市級瀕危項目名錄的年份為公布年。
第六條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在公布年的前一年組織開展一次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評估工作,在評估中發現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處于瀕危狀態。
第七條 保護單位、市級代表性傳承人認為其承擔保護責任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公布年申報市級瀕危項目。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無保護單位且代表性傳承人無法承擔申報工作的,由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申報單位。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當將申請書和相關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初審。
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市非遺工作機構要求的期限將審查意見與申報材料一并報市非遺工作機構。
已經被市非遺工作機構認定為處于瀕危狀態的或者列入縣級瀕危項目名錄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主體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無需審查,直接將其報送市非遺工作機構。
第九條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報送的項目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送市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專家評審通過的項目統一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市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實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提出異議人。
第十一條 市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公示結果,擬訂市級瀕危項目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市級瀕危項目名錄有效期限為十年。
第十二條 列入市級瀕危項目名錄的項目,所在地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組織相關保護單位或者人員制定十年保護規劃,由市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論證通過后實施。
項目保護單位為市直屬單位的,由相關行業協會及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開展搶救性保護規劃的制定工作。
第十三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瀕危項目,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給予資金、場地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條 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級瀕危項目名錄公布后一年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級瀕危項目開展相關資料的調查、收集、整理與記錄工作,建立檔案資料和數據庫。
第十五條 對于原有的保護單位解散停業或者已無相關從業單位的市級瀕危項目,鼓勵代表性傳承人設立企業或者非營利性組織等,并依法確定為保護單位。
依據前款規定無法確定保護單位的,由市非遺工作機構依據保護單位認定標準,公開甄選、確定保護單位。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無法確定保護單位的,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選定與項目保護傳承有一定關聯的國有企事業單位作為保護單位。
第十六條 市非遺工作機構每年從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安排經費,作為市級瀕危項目傳承經費(以下簡稱“傳承經費”),用于市級瀕危項目的保護與傳承。
市級瀕危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及傳承人候選人根據項目保護規劃及自身工作需要,可以向市非遺工作機構申請使用周期不超過五年的傳承經費,市非遺工作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予以安排。
市非遺工作機構應當與使用傳承經費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協議,明確傳承經費的使用、管理及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七條 根據市級瀕危項目實際,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人社等部門制定下列后繼人才培養措施:
(一)通過制定專業設置、招生、師資培養、職稱評定、資金扶持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項目保護單位、傳承人與高校、職技院校共同開展市級瀕危項目后繼人才的培養工作;
(二)通過減免學費、提供助學金、獎學金、學藝補貼等方式鼓勵青少年從事市級瀕危項目相關內容的學習;
(三)對于掌握市級瀕危項目技藝后,繼續從事項目傳承工作的高校或者職技院校畢業生、青年從業者,通過提供傳承經費、社會保障、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等扶持方式,鼓勵其開展傳承工作;
(四)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認為有利于培養后繼人才的其他措施。
鼓勵相關機構、組織、個人開展市級瀕危項目的傳承與人才培養工作。
第十八條 鼓勵高校、企業、社會組織、個人開展市級瀕危項目的傳承、研究、展示傳播等工作;為保護單位和傳承人的傳承工作提供資金、場地、人員及智力等支持;與保護單位、傳承人合作開發產品或者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代表性傳承人違反傳承經費使用協議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查實后,提出書面警示意見,并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應當根據使用協議追回傳承經費,并可以依法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第二十條 因保護單位工作不力而導致瀕危項目狀況惡化的,市文化主管部門在查實后,向保護單位提出書面警示意見,并要求其改正。如拒不改正,應當根據使用協議追回傳承經費,并可以依法取消其保護單位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級瀕危項目所在地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市(區)以上文化主管部門不得隱瞞、虛報市級瀕危項目的現狀,不得放任市級瀕危項目的存續狀況惡化。
第二十二條 市級瀕危項目名錄公布滿五年時,市文化主管部門對市級瀕危項目的搶救性保護工作進行中期評估,并向市人民政府上報評估結果。市人民政府通報有關結果,并根據結果依法給予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單位及個人以相應的獎懲。
第二十三條 市級瀕危項目名錄有效期滿后,市文化主管部門對該批次名錄的保護狀況進行評估,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關項目分別作出處理:
(一)瀕危狀況得到改善且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項目,建議從市級瀕危項目名錄中移除,有條件的可以進行生產性保護;
(二)瀕危狀況得到改善但仍然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況的項目,建議繼續列入市級瀕危項目名錄;
(三)瀕危狀況繼續惡化失去存續條件的項目,建議從市級瀕危項目名錄中移除,進行記憶性保護。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蘇州市出口名牌評選辦法(試行)
(2008年3月24日蘇府〔2008〕40號文發布 根據2019年1月3日蘇府規字〔2019〕1號文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出口名牌對開拓國際市場、轉變外貿增長方式的導向作用,培育和發展一批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出口名牌,促進我市對外貿易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參照中國出口名牌和江蘇省出口名牌評選標準,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蘇州市出口名牌的評選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企業為主體,以培育和發展自主出口名牌為目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動態評選和分類評比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因地制宜開展推廣和宣傳活動,鼓勵、支持企業積極申報蘇州市出口名牌,爭創江蘇省出口名牌、中國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蘇州市出口名牌,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企業在蘇州市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紡織服裝、五礦化工、機電產品、輕工工藝類企業上年度出口額不低于300萬美元;食品農產品類企業上年度出口額不低于100萬美元。
(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凈資產為正,上年度經營盈利。
(四)申報商品在國內和海外市場已注冊商標,或正在辦理商標注冊事宜。
(五)申報商品的商標持有人為中方。
(六)近三年來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章 評審指標和評分標準
第五條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按下列評審指標和標準評分(總分100分):
(一)創出口名牌工作規劃(10分)。根據規劃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做出評價,分4檔確定分值。很好(內容豐富,完全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10分;好(內容齊全,部分結合企業實際,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7分;一般(內容不全,缺乏可操作性)得3分;沒有規劃得0分。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申請商品的科技含量(15分)。每擁有1項國外專利得7分,每擁有1項發明專利得4分,每擁有1項實用新型專利得2分,每擁有1項外觀設計專利得1分,每擁有1項省級以上高科技產品得5分,各項得分可以累計,但最多不超過15分;僅擁有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累計得分最多不超過12分。
(三)通過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行業認證情況(10分)。每通過1項認證得4分,但累計不超過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額(15分)。紡織服裝、五礦化工、機電產品、輕工工藝類企業上年度出口額滿300萬美元得5分,每增加100萬美元加2分,但累計不超過15分;食品農產品類企業上年度出口額滿100萬美元得5分,每增加50萬美元加2分,但累計不超過15分。
(五)上年度出口額增長率(10分)。上年度出口額增長率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長5%加1分,但累計不超過10分。
(六)海外市場商標注冊情況(15分)。每在1個國家(地區)注冊商標得5分,但最高不超過15分。
(七)海外營銷機構和售后服務體系建設情況(5分)。每在海外設一個營銷或售后服務機構得3分,但累計不超過5分。
(八)獲得省級以上名牌產品、馳(著)名商標、高新技術企業稱號或省級以上獎勵情況(20分)。每獲得1個國家級稱號或獎勵得10分,每獲得1個省級稱號或獎勵得8分,但累計不超過20分。
第四章 評選程序
第六條 蘇州市出口名牌每年7月評選1次。
第七條 企業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每年6月10日前向所在地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申報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第八條 各市(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地企業申報材料的審核,并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按評分標準進行初評,將得分在50分以上的企業推薦給蘇州市商務局。
第九條 蘇州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成立評審小組,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按評分標準再次評分,根據得分情況,綜合考慮行業特點、企業類型、年度評選數量等因素,確定蘇州市出口名牌名單。
第十條 獲得中國出口名牌、江蘇省出口名牌稱號的企業不再參加評選,直接評定為蘇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一條 蘇州市出口名牌稱號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后,當年須重新評定。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對弄虛作假或者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蘇州市出口名牌稱號的,撤銷其稱號并收回證書,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產品申報蘇州市出口名牌。
第十三條 已獲得蘇州市出口名牌稱號產品的企業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由蘇州市商務局先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達到要求的,撤銷該企業產品的蘇州市出口名牌稱號。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等七件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廢止《蘇州市建筑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等兩件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蘇府規字〔2019〕1號)